法官最怕五件事(退休法官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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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最怕五件事(退休法官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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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层法院里的司法民工。

最最最最最让我们感到头疼的

不是遇到固执已见的当事人。

不是遇到表达能力不强的当事人。

也不是有很多证据材料需要梳理。

而是令人望而却步的 送达 啊啊啊!!

有些读者可能第一次听说这个词。

简单解释下。

送达

就是把原告提交的 诉状、证据 等材料。

以及法院制作的 传票、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 等材料。

送给被告。

目的就是 保障 被告的知情权 以及 避免 诉讼权利被剥夺。

因为被告看到这些材料才知道

自己被谁告了、怎么被告了、

什么时候开庭、在哪开庭、

怎么联系审判工作人员、

法院最后判谁赢了、怎么样上诉……

可现实中。总有不少人不能正确理解和对待送达。

好气人喔……

以下就按照我们常规的送达流程

来介绍我们实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吧。

一、电话通知

我们收到原告的立案材料(诉状+证据)后。

会马上着手制作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

把所有手续都搞定了。

我们就会准备 打电话 通知被告。

好烦。每次打电话前都要做好被拒绝的打算。

打不通电话就白铺垫了…

只能隔段时间再打了。

但能不能接通全靠 缘分 ……

有时候!!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真的就是个坑啊啊啊啊!

巨坑啊啊啊啊啊啊!

有些原告压根就没有被告的手机号码!!!

诉状上填的号码早就打不通了。

作为 最应该要熟悉被告动态的人 都不知道 被告行踪。

我们又怎么能在 茫茫人海 中找到被告呢?

醒醒……

法院真的没有能一键寻人。快速定位之类的神奇设备……

为了让漫画能够继续下去。

我们就先假设。

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是正确的。

而且也能接通吧…

呃……不排除有人听到法院就挂电话的。

那么我们再假设。

电话接通后。对方还愿意沟通吧。

隔着电话。真是拿对方没办法呢。

好气喔!!!!

就拿我遇到过的情形来说。

有些当事人是积极对抗送达的。

说各种难听的话。把法院工作人员当敌人来看。

还有些当事人是消极对抗送达的。

能不说就不说。甚至胡编乱造。

真让人无语啊……

呃。退一步来讲。

就算当事人肯好好沟通了。

也可能会出现下面这种情形……

二、邮寄送达

当没办法通过电话完成任务时。

我们会试着用 EMS快递 将材料寄出去。看有没有人签收。

当然了。在电话难联系上的情况下。

快递员也很可能没办法找到被告以完成送达。

如果快递寄出去又退了回来。

那没办法了。

我们只有亲自前往 户籍所在地 去寻找被告。

最好不要走到这一步咯。

(因为你懂的。开警车满大街找你像要抓你一样……)

三、留置送达

咳…咳咳……

话说回来。

其实我们出发去找人。也不总是一帆风顺的。

有些基层组织的态度是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因为如果村民本来的态度是不愿意签收材料的话。

村干部帮忙带路就有点违背村民意愿了。

做不通村民思想工作容易被埋怨。

所幸的是

我们现实中遇到的干部绝大多数

都是通情达理。能正确理解送达含义。

愿意主动协助法院完成送达工作的。

如果我们无法从基层组织那获得帮助。

比如说村委会关门了。看不到人。

或村干部以被告家里有老人。不方便带过去等理由搪塞。

那……我们就只有在原告提供信息的基础上。硬着头皮找了。

我们不一定能得到当地人的帮助。

甚至还出现过村民 乱指路。让我们南辕北辙的情况。

而且……

因为我们不知道 被告长什么样。

其实就算被告站在我们面前也不一定能发觉

还有些时候。我们找到被告家了。

却发现

现在农村的人员流动性比较大。

稍微年轻一点的大多都出去打工谋生了。

长年音讯全无的情况不是没有。

但。为了能让漫画继续。

我们就继续做假设。让被告家还有人居住吧。

(可挑战才刚刚开始呢)

天啊。考入法院之前。

我绝对不会想到。

送个材料而已。竟然

有放狗的。

有拿菜刀追出来的。

有主动抢材料撕掉的。

有不停哭闹。引起路人围观的。

还有装自己不在家。叫家人出来应付的。

总之。我们经历过非常多拒收的场景。

每一种情形都让我们感到无奈又无语。

四、反思

我觉得之所以会出现上面的情形。

跟传统观念有很大关系呢。

有些人抗拒收材料是因为 愤 怒。

他们觉得有冤情。被迫无奈才会去打官司。

所以被告的都是坏人。

被别人告到“官府”去了。特别丢脸。

而且还意味着自己做错事了。需要受到处罚。

但其实。

现代的打官司根本就不是这样一回事。

不是说原告就一定是好人。

当了原告也一点都不代表胜率更大。

渣男起诉离婚的有不少。

高利贷起诉要求还款也有不少。

无理取闹的原告。我们不是没遇到过。

一时资金周转困难。还不上款很正常。

夫妻闹矛盾。冲动到要去法院离婚。也算可以理解。

民事诉讼 主要是为了 解决纠纷。缓和矛盾。

刑事诉讼 才主要是为了 伸张正义。惩罚罪犯。

何况人也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

在纠纷里只有利益与对错。

你参与诉讼就是为了表明自己不理亏啊!

还有些人拒收材料是因为 害 怕 。

觉得官司十有八九要输。

不想承担风险。不想面对现实。

他们认为只要不收下材料。

法院就没办法继续处理案件。

这…也太 自欺欺人 了吧!!

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案件就算立下啦!!

只要原告没有撤诉。案件就得继续处理!!

所以真的不想打官司的话。

应该去 找原告沟通 啊!!

看能不能庭外解决问题。

(比如说调解或者撤诉)

而不是对抗法院好吗!!

而且不收下传票、不到庭参加诉讼。

真的不代表法院不能进行开庭!

有种形式叫“ 缺席审理 ”啊!!

(开庭时我就看过不少当事人疑惑。怎么被告没来也能开庭)

原告没撤诉。还是会一样可以进行庭审活动!

只不过环节变少了而已……

如果只要被告不到庭就不能开庭。这bug也太大了吧……

五、对策

其实我们面对送达难。也不是没有想办法应对。

翻一翻法律条文。就可以看见不少措施。但是

★ 电子送达 的适用需要 被告同意。

★ 公告送达 的前提是 被告下落不明。

★ 留置送达 需看到 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

★ 送达地址确认书 需要 被告到场并签字。

★ 拘传 需要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

而我们实践中比较常遇到的问题是

原告只是大概知道被告在哪个城市。或哪个县城。

但没办法提供具体的联系方式。

被告不愿意与法院接触。不肯透露自己行踪。

找到被告老家去。遇到的也很可能不是同住成年家属。

想要使用以上手段。都很难严格符合条件呢!

作为每年都要处理 两三百起案件 的法院人。

是很希望、很希望上面能够制定新的措施。

并拿出解决 执行难 的决心去解决 送达难。

解决了送达难这个问题。审判工作就容易推进得多了。

当然。长远来看。根本还是老百姓的观念问题。

这个需要 多普法。提高民众法律意识。

这也是我正在做的事情。

(工作日抽空创作。周六晚更新原创普法漫画)

另外。就是希望法院能 大胆惩戒 并 加大宣传。

因为 恶意 规避送达的行为。

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诉讼效率。

严重妨害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性质较为恶劣。

新闻就曾报道过有人因此被罚款高达 三万元。

但这终究是少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和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罚款、拘留 是需要经 院长 批准的。

一个法院有这么多法官。

一个法官要处理这么多案件。

送达难目前也比较普遍。见怪不怪。

反正最终能送达就好。

为了不要使案件复杂化。

不罚了。不拘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于是……本漫画的情节也就一次次地发生着。

到最后头疼的还是一线的司法民工。

好无奈喔……

而换位思考。站在被告的角度上看。

又真的有必要对抗送达到这种程度吗?

收下材料不等于认错。不等于败诉。

积极参与诉讼是对自己负责的表现呢!

没事不找事。遇事不怕事。

逃避并不能解决问题。

(例如不是说时间拖久了。借款本息就不用还了)

出庭答辩、质证能防止别人 无中生有、得寸进尺 啊!

比如说对方擅自在合同上加内容。

比如说对方没有供货却要求收钱。

比如说对方主张不切实际的违约金。

比如对方拿着胁迫你签下的合同去起诉。

比如说对方涉嫌套路贷。根本没有借你这么多钱。

比如说对方只提借出去多少钱。而不提你已经还了多少钱。

这些都是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情形…

受条件所限。法官 不可能 每起案件都像包青天或者名侦探那样。

主动跑好几趟现场。反复推敲。到处走访调查。寻找各种蛛丝马迹。

如果法官每年只是审几十宗案件。倒是有可能投入这么多的时间与精力。

可现实是法官都同时背负着十几宗案件。

时限上还都有要求。几个月内必须走完程序结案。

跟古装剧不一样。

现代的审案方式是比较 被动 和 流水线 的。

法官居中裁判。下结论看的主要还是双方的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如果你都两手一摊。对自己的事不上心。

反倒指望法官看着办。这是在坐等公平正义从天而降啊!

所以。 越早站出来为自己维权就越好啊!

不是成年人都应该要懂得这个道理的吗?

真心建议。如果被人告到法院去了。

不要拖。不要躲。因为真的不影响法院下判。

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是有国家强制执行效力的。

不要等到案子终审生效并进入到执行程序了。

上黑名单。

财产被查封、冻结、扣押。

每年被执行局的人找到。并享受十五日的拘留套餐。

甚至被告知有被判刑的风险。

才后悔莫及。

想去补救、想翻案。

那样真的 太难了。

所耗费的时间、精力、金钱都可能要 翻倍又翻倍。

何必呢?

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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