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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就周立波反诉莫虎补充【前言】内容)
【前言】(10月特别补充)
根据美国媒体最新报道:周立波向美国法院反诉莫虎。并要求莫虎赔偿美金1000万。此举目的可能如下:
1。周立波对本案信心十足。希望让先行起诉并狮子大开口的莫虎付出惨痛代价。
2。周立波不给莫虎本案中途主动撤诉机会。
3。周立波在等待美国法院核准反诉过程中。抓紧时间获得更多相关证据。
4。表明周立波不会与莫虎。在庭审中途庭外和解的强硬态度。
根据美国媒体报道。美国律师莫虎是以“诽谤案”在美国纽约对周立波提起民事诉讼。
首先介绍。“诽谤”在美联邦和大部分州属于民事案件。而在大约三分之一的州又属于刑事案件。
【第一】莫虎为何以“诽谤案”起诉周立波呢?
尽管纽约的法律是将“诽谤”归为民事案件。但是请注意:美国“诽谤”案件在审理中。还是沿用刑事案件的审理形式。由法官和陪审团组成的大法庭进行审理。而且陪审团的最终裁决可以不受州和联邦制定的法条和判例的限制。因为莫虎对于美国刑法的娴熟并积累了丰富经验和当地人脉。对于纽约可能担任陪审团人士的了解。故以“诽谤”起诉周立波有天时地利人和优势。事实。莫虎确实在提交诉状的同时还提交了请求陪审团参与审理的书面申请。
【第二】周立波必须应诉吗?
如果周立波没有在美国的固定资产。也没有向美国申请绿卡。而且也不再考虑踏上美国领土一步。那么。完全可以司法管辖权为由不予理睬与应诉。或发函请莫虎来中国法院起诉。问题是莫虎似乎抓住了周立波这个弱点。
【第三】周立波如果应诉。可以只委托美国律师代理而本人或胡洁不去美国出庭吗?
当然可以。但是非常不利。美国法庭一定会发出传票给周立波。陪审团成员也会认为周胡的缺席法庭是对他们的轻视与藐视。而且周立波和胡洁也就放弃了本人当庭陈述与申辩的非常重要的机会。因为陪审团成员是来自美国社会各阶层的普通公民。原被告双方谁的陈述有理有情而感动了陪审团多数成员。陪审团就会表决通过而最终做出对谁有利的判决意见。而法官是必须采纳陪审团的最终意见判决的。莫虎向胡洁索取的高额代理费证据。周立波第二第三任律师收费标准。周的刑案最终撤诉结果。加上周立波极佳的口才和表演能力。胡洁作为女性的优势(胡洁英语很好)。他们二人的陈述很可能感动陪审团而获得有利判决。
【第四】有观众担心周立波会因为参加莫虎的“诽谤案”。再被原案检察官起诉吗?
这个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但是可能性极小。因为根据美国联邦法和各州法。检察官撤回起诉后再起诉。是有许多严格限制的。【德鹰科教】不清楚周立波案的撤回起诉是否当庭经过他本人允许?本案撤回起诉是否已经遵循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禁止双重危险保护”原则?以及撤回诉讼是否是“危险附着后的撤回”?而且即便检察官认为符合再起诉的要求。也必须经过法官就以上各个法律规定。再根据被告的案件危险性程度?是否在撤案后继续犯罪?等等。决定是否准予再立案与再审理。所以。根据已知情况判断。周立波被再起诉的可能极小。而且又因为莫虎起诉周立波“诽谤”。作为曾经周立波的代理律师的他。已经丧失了证人和污点证人的全部资格与权利。
近期补充:从莫虎向法院的诽谤起诉书内容获悉:周的案刑是因法官认为证据不足而撤销本案。不仅只是检察官主动撤回起诉。所以根据美国法律规定。该案已无可能被再次刑事起诉!
【第五】如果周立波输掉本案官司。会赔偿莫虎美金1000万吗?还会坐牢吗?
首先纽约是将“诽谤”当作民事案件审理的。如构成“诽谤”。不是“诽谤罪”所以周立波即便输掉官司也不会在美国坐牢。
其次。即便最终陪审团结论周立波构成“诽谤”。法官也只能在“一般性赔偿”或“特殊性赔偿”中二选一。
“一般性赔偿”通俗讲“可计算的、直观的损失赔偿”。而“特殊性赔偿”含有“精神损失”和“惩罚性赔偿”。一般赔偿金额会比较高。
【德鹰科教】预判。万一周立波败诉。赔偿也绝不可能达到一千万美金的天价。何况周立波有很大的胜诉可能。
【第六】本案会庭外和解吗?
可能。这正是莫虎的策略。如果周立波愿意庭外和解。并公开声明自己言辞不当。莫虎争回面子。也得到不小金额的赔偿。自然就会主动撤诉。但是按照周立波的个性会庭外和解麽?可能性极小。
【第七】唐爽会为莫虎作证吗?
其实作为高级科研人员唐爽。本就不应该卷入这个复杂的漩涡。尤其不应该发出那第一份公开告示。虽然唐爽也有很多委屈值得同情(详见“局面”采访视频)。但是终究在文笔纸面上给人留下负面的印象。周莫之“诽谤案”。唐如果入再次卷入。则是十分不明智的行为。
从近日周立波的柒评和连续发出某某视频与电话录音。唐爽如果继续掺和就会更加被动。不过即便唐爽出庭作证。也不会对本案关键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
【第八】本案最终周和莫谁会打赢官司?
谁都有可能。但谁都不会是最终的、真正意义上的赢家!这个官司少则一年半载。多则三~五年都有可能。举证、翻译、质证、辩护、证据鉴定等时间就很长。结案后二人的职业生涯事实上也基本结束了。
不过许多网友猜测。周立波非常可能会借此两个案件而拍摄或授权拍摄影视剧。他还可以再赚一大笔。
【第九】本案最终可能出现几种结果?
【德鹰科教】查阅全美“诽谤案”或“诽谤罪”的审结数粗略统计。大约33%的诽谤案会由原告主动撤诉;大约45%的诽谤案原被告会庭外和解;而最终由大陪审团参与审结的诽谤案大约在3~5%;剩下的就是法庭采用快速审理程序审结。
参考本案实际情况【德鹰科教】预判。最大可能是庭前原告撤诉;第二可能是庭外原被告和解;最后可能才是大陪审团参与的法庭审判审结。理由如下:
(1)诽谤案对原告举证责任非常严苛。
本案原告莫虎承担对于被告诽谤事实举证责任;而被告周立波只承担对于原告证据的质证责任。而无需对莫虎的诉点举证。必须意识到跨国举证工作量的巨大。
(2)诽谤必须构成“事实诽谤”。本案争议集中在A.收费超高。B. 准备继续超高收费。C.对于莫虎曾经警局副局长的资格否定。D.对于莫虎曾经代理的其他案件抨击。
那么。我们逐条分析:
A.关于20万美金收费是否事实?显然是事实。20万美金收费是否超高?周立波之后的三位律师可能会被法院传唤出庭作证。他们的收费标准。纽约律师协会也会出具收费参考标准。这些证据对莫虎不利。
B.准备继续索取50万美金的庭审代理费问题。周立波与胡洁必须出示电话录音或证人证言。否则对周立波不利。
C.警察局副局长身份问题。美国法律赋予公众可以对公务人员的任何批评。即便是无中生有的批评。如果莫虎当时确实是纽约警察局副局长。周立波怎么说他都不构成“诽谤”。除非莫虎确实不是警察局副局长。那么就证明周立波说的是真话。一个典型的逻辑两难问题。
D.对于其他莫虎代理案件的诽谤。非但莫虎举证非常困难。而且很有可能出现证人反证的状况。
所以。只有关于“准备再索取50万美金”。情节周立波和胡洁有举证责任风险。其他难以构成诽谤。
(3)在美国提起诉讼非常容易。但是要想法院准予审理。并同意大陪审团正式审理。则非常困难。美国纽约法院对“诽谤案”是否受案审理。有严格的要求。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莫虎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全力以赴地提供基本证据。法官是不会批准立案受理。即便准备受理。莫虎因为提出对于周立波惩罚性赔偿1000万美金的诉求。就必须首先支付高额的诉讼费。以及民事律师代理费。大陪审团审理费。这些前期巨款莫虎是否会支付也很难说。如果今后莫虎败诉。可能这些费用就很可能让莫虎破产。
所以【德鹰科教】预判。原告莫虎日后在开庭前主动撤诉的概率在50%左右;而双方在审理过程中庭外和解的概率在45%左右;而最终通过大陪审团审结的概率在5%左右。
(4)如果周立波无法对于莫虎索取50万美金举证。或者莫虎面临所有举证基本无效的状况。那么在权衡利弊后。也会出现双方庭外和解基础。其实原被告都明白本案是“争气不争财”。当名誉和财产剧烈碰撞时。选择就十分明确了。
(5)假如本案最终还是大陪审团审结。谁的胜诉可能性大?
【德鹰科教】预判:周立波胜诉的可能大于莫虎。理由如下:
(1)本案原告莫虎举证责任明显比被告周立波繁重。莫虎提出了28条诉点。必须逐条提供完备证据。工作量很大。
(2)被告周立波和代理律师对于原告证据的质证与反驳掌握了主动权。
(3)周立波第二和第三轮代理律师的出庭作证非常有利。
(4)纽约律师协会出庭做证。不容莫虎乐观。
(5)莫虎与胡洁签订代理协议有明显瑕疵就是未经当事人周立波本人同意和签署。
(6)因为周立波和胡洁在出事后一直有电话录音习惯。50万美金一节可能证据充分。
观察本案目前了解情况。周立波最终构成“诽谤”可能性小于10%。
(7)翻阅美国历史案例。律师告前委托人“诽谤”的案例很少。而胜诉的案例更少。
(8)本案被告是属于“公众人物”。被告是对于原告的律师职业工作表现不满意。即便有出格话也是在美国法律允许的范畴内。
(9)最后一个重要原因。美国民众普遍对于律师的敬畏和怨气。所以大陪审团对于原告莫虎律师做出不利“判决意见”的概率大于对于原案委托人~本案被告周立波。
既然【德鹰科教】有预判。莫虎律师更会有专业预判。那么他还是坚持诉讼的目的是什么?
这完全是周立波的美国律师函作用。我们现在没有机会看到这封律师函内容。但是估计其措辞一定十分强硬让莫虎无法轻视。加上周立波一回国就公开抨击。所以。莫虎的本案起诉更多层面是一种姿态意义。刚好王志安来美国可以利用他翻译与传播那份法院还未正式受理的诉状。一则出口恶气。二则给周立波一点压力。第三幻想周立波畏惧压力而和解。
但是“细节决定成败”。如果周立波疏忽诉讼过程中某一个细节。并且这个细节被莫虎及时发现并利用。那么结局出现反转也是很有可能。
【第十】对莫虎的诉状内容如何看待?
莫虎的诉状内容并未涉及周立波公开质疑的索取20万美金的高额代理费。以及又准备继续索取50万美金的高额庭审代理费。这是核心问题。今后庭审莫虎无法回避。相信周立波夫妇证据十分充分。周立波的美国律师团也精心备案。
注意细节:根据美国法律。聘请律师必须征得刑事案件当事人本人的同意。包括聘请律师、聘请的范围、聘请的金额。周立波的刑事案律师委托。应该有周立波本人与莫虎的签署合同。本案莫虎趁周立波被羁押。而胡洁对于美国法律知识缺乏。在极短的时间内。未征求周立波本人意愿。迅速与胡洁签订诉讼代理协议。并收取超高代理费。被周立波认为是“乘人之危”的代理协议。显然。对这个关键节点莫虎是有瑕疵的。也是周立波自认为一定胜诉的关键理由之一。相信周立波的本案美国代理律师一定会注意这个问题。
请再注意细节:莫虎将起诉状在法院传达给周立波前就提供给中国自媒体记者王志安。而且王志安在擅自翻译后并公开于网络。因为不但涉及莫虎的知识产权。也涉及周立波在美国的个人房产和申请签证的详细资料和信息。
因为王志安是商业自媒体记者。其行为完全是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假如涉嫌侵犯莫虎知识产权和周立波、胡洁家庭隐私。那么王志安此举令人堪忧。他有可能会同时触及中美法律禁区。
虽然在美国人人可以通过网络搜索获得他人固定资产和个人纳税信息。但是这同将搜索信息公开。并以商业获利为目的的行为完全不同。因为根据美国法律。起诉状在没有获得法院审核并确认本案立案并公开审理。而且正式传递给被告之前。都属于不可公开的。受法律保护的文件。显然莫虎与王志安都疏忽了这条重要法律规定!
所有。美国媒体在报道诉讼案件时。都会注意并规避这条法律规定。
如果没有证据显示本诉状是莫虎授意王志安公开的。那么王志安就可能构成侵权。显然。王志安对于美国相关法律还不了解。
另外。莫虎在起诉书中公开周立波胡洁的美国身份与固定资产。也与本案毫无关联。
根据莫虎的诉状有关内容和高额索赔金额。是否涉嫌“民事诉讼缠诉”?只有等待美国法院的立案审查和案件庭审。
结束语:相信周立波与胡洁的在本案庭审中的精彩陈述。莫虎律师在法庭的专业辩护。一定会让中美网友观众“追剧”很久。也会从中学习到许多美国法律常识!
最后。提醒中国自媒体记者和网友。在对于美国案件发表意见和观点的时候。千万不要用明显倾向性的、肯定的语气和结论。最好了解一下美国法律。发表的个人观点要中立客观。不要有明显倾向。不要用“极不专业”和“极不负责任”的言论来公开评判。否则真的有可能涉嫌侵权成为被告。比如。某自媒体记者和某“音频鉴定专家”。
网友观众们就“吃吃瓜。吐吐瓜子”嘞!
☆【德鹰科教】专注中美基础与高等教育比较。欢迎阅读与批评指正。谢谢!☆
其他观点:
莫虎起诉周立波夫妇是必然的。从客观上来说。胡洁的确侵犯了莫虎的名誉。在美国。如果你和任何一个律师签的合同也好。协议也罢。只要是签了字就是一份合法的文件。没有反悔这一说。条文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之于费用高与低的问题。是在双方协议下产生的。只要签字了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在北美请律师的费用是没有标准的。名律师和一般律师的费用差异是很大的。胡洁女士在局面访谈中讲有关莫虎收费这一段。真让人啼笑皆非。不懂装懂。骗骗国内的吃瓜群众是可以的。但生活在海外的华人一看就知道在瞎编。还说什么她请的律师去帮他向律师协会反应。并且要归还收取的多余部份。又是在瞎编。零可能。同行是不可能做这种事的。除非胡洁再次聘请律师告莫虎。能赢吗?零概率。和律师签协议没有收费不合理这一说。不象其他行业。另外一点是这个案件的本身是很复杂的。之所以莫虎能收这费用也一定有他的道理。你有时间可以上网查一有关莫虎的职业生涯资料。一个华人在美国警界在司法界可以有40年的不倒历史。套用国内的一句话。没有二把刷子能行吗。可想而知。如果他不是名牌律师。周立波夫妇会请他吗?为何当初不去请一个一小时650元的律师呢?自相矛盾多的去了。周立波的案子是撒诉。(撒诉还可以有后续的。如果在复查核审中。发现当事人撒谎。或者有证人出庭作证。或着有新的证据。是可以从新起诉的)。是因为利用了一条周听不懂英文而认为警察搜查有瑕疵。而事实证明当时周还用英语和警察说明他是谁谁谁。现在唐爽公布了真相。愿意为今后的一系法律诉讼案出庭作证。试想一下这对夫妻的结局是什么?难关王志安一声叹息。应了一句话。不作不会死啊。
其他观点:
谢邀!
别看周立波在网络上气势很大。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他本人肯定不会去美国应诉的。至于说原因。其实也很简单:
1、莫虎这个起诉的诉由。十分巧妙。周立波如果要证明自己没有侵犯莫虎的名誉权。就必须推翻自己当前所说的一些话。那么。他最近的一切努力都白费了。还要向莫虎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这是他所不能接受的。
2、当然。他也可以矢口否认。但这就有另一个后果。他所说的每句话都必须是真话。而且有证据。因为这些话在舞台上、生活中、网络上随便说说或许问题不大。但要是在美国法庭上说了。一旦被证明是谎话。就是“伪证罪”。这在美国可是重罪。
3、当然。有周立波的铁杆粉丝会说。周立波不可能说谎。他说的一切都是真的。但是。我们就拿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来分析。那就是周到底有没有同意警察搜车?周肯定一口咬定没有。而莫虎则可以请唐爽。甚至当时的警察来证明周是同意的。那么。就对周很不利了。
4、那么。如果确认周同意过搜车。这个事情的基本事实就有可能倒转了。枪毒案还会重启吗?很多网友分析难度很大。但只要坐实了周的伪证罪。就足以让周吃不了兜着走了。
所以。这件事情。要么缺席判决周败诉。要么私下和解。肯定不会出现双方在纽约法庭对质的局面。不信。大家可以走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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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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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大家都对莫虎起诉周立波名誉侵权案的结局会如何?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尝试回答。如有谬误。请法律专家斧正。(10月15日就周立波反诉莫虎补充【前言】内容)【前言】(10月特别补充)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