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女子被遛狗不拴绳的几个老太太逼死,她们会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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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女子被遛狗不拴绳的几个老太太逼死,她们会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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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为什么让这年纪轻轻的女人这么坚决寻死。说出来还是比较荒唐的。该女子是因为小区里有人遛狗不拴绳。她不堪其扰。羞辱。愤然死去。

据悉。她出事前多次在业主群反映。因被宠物狗追逐与几名狗主人口角。之后矛盾冲突两个多月。曾被对方围堵辱骂棍打。她曾购买打狗棍反击。并留言要以命相抗。最终不堪其扰。纵身一跃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其实。就整个事件而言。还是对该女子的离世感到惋惜。

那我们来简单分析分析该事件。

首先。遛狗不栓狗绳是否合法?

从今年的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遛狗不牵狗绳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对于多次违规者。会处以高额罚款或者没收犬只。只要带着狗出去就必须系绳。以免影响到他人的正常生活。

此外。《民法典》中也明确了相关事故的责任划分:宠物主人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便是受害人有故意激惹狗的行为也只能减轻狗主人的责任。不能完全免责。如果遛狗不拴绳。造成交通事故。狗主人要承担相应的车损责任。总之。遛狗不拴绳不仅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罚款处理。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如果真是因为养狗这家人长期殴打。辱骂。恐吓女孩。最终导致女孩自杀 。那他们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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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女子被遛狗不拴绳的几个老太太逼死。她们会被判刑吗?

据报纸报道:2021年11月13日。居住在武汉市金地圣爱米伦小区的35岁女子卢某林从32楼一跃而下。跳楼身亡。家属在其微信群中发现。卢某林生前曾多次被小区多位遛狗不拴绳的老太太围截侮辱。卢某林向物业反映但无结果。11月12日。卢某林在小区微信群表明以死抗争。第二日便跳楼身亡。狮子山派出所以卢某林被寻衅滋事受理了该案。

卢某林(靡紫森林)在微信中称:几个遛狗不拴狗绳的老太太每天早上在她上班路上堵截她。有一次。几个人还用棍子打她。并称她是租户。

遛狗不拴狗绳老太太一方还在业主群中侮辱卢某林和狗是同类。

如果正如报纸报道、卢某林陈述及业主微信群聊天信息显示。不难看出:遛狗不拴狗绳老太太间接导致卢某林身亡。老太太这么大年纪了为老不尊。打人骂人样样没落下。其行为被道德和法律所不容。卢某林虽然死得可惜。但她不该用拿自己的生命抗衡。想想自己年迈的父母含辛茹苦将自己抚养成人。为了几个无礼的老太太自杀真不值得。

老太太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遛狗不拴狗绳。惊扰伤害他人。应按《治安处罚法》第75条第1款关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治安处罚法》第75条第2款关于"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几个老太太用棍子打人。应依据《治安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1)关于"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老太太多次拦截、辱骂卢某林。按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2项关于"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辱骂还可以追究民事侵权责任。

其他观点:

11月13日凌晨。武汉女子卢某林在所住小区跳楼身亡。其自杀原因系生前跟同小区遛狗业主发生争执。双方发生了谩骂甚至肢体冲突。卢某林多次向小区物业反应遛狗不牵绳的事情。但物业表示无法处理。后来双方矛盾升级。卢某林多次遭到遛狗业主的围堵与谩骂。甚至追到了卢某林工作单位。因为不堪其扰。卢某林一年多时间都只能从车库绕道回家。最后在微信群留下遗言。称要拿命来控告对方。让那些侮辱她的人一辈子不能安生。

卢某林自杀身亡后。其家属到武汉市狮子山派出所报案。称卢某林是长时间受到人格侮辱。精神崩溃才被迫自杀。

11月23日。狮子山街派出所回应:警方以卢某林被寻衅滋事受理了该案件。

但警方也表示。本案因为案情特殊。所以目前对卢某林的亲属以及同事朋友进行了调查取证。至于是否已经传唤养狗人及家属。警方并未正面回应。但警方对该案的定性为重大疑难案件。所以要在30个工作日以后才能回应是否正式立案。

也就是说。目前案件处在受理和调查阶段。是否会以寻衅滋事对养狗人进行追责。还要等三十个工作日以后才能知道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卢某林的案件如果要以寻衅滋事罪立案。需要取证的东西非常复杂。而且很多直接证据应该由当事人本人提供。但卢某林却选择了轻生。这就让案件调查更加困难。

首先。追逐并且谩骂。甚至到工作单位围堵她的到底是哪些人。是养狗人本人。还是养狗人亲属。她们使用的过激语言有哪些。对卢某林造成了怎样的心理压力。这些都是可以直接指控寻衅滋事的重要陈述。如果卢某林还活着。可以跟所有对他进行谩骂和侮辱的人当面对质。警方也可以通过双方陈述还原真相。为卢某林讨回公道。

可卢某林去世以后。现在能够取证的范围。就是卢某林生前的微信留言。以及他同事朋友。以及小区业主的证言。这些证据都是间接证据。证明力非常弱。而且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向养狗人进行追责也非常困难。这也是警方将其定性为“重大疑难案件”的根本原因所在。

其次。卢某林选择轻生的直接原因。到底是因为长时间被养狗人谩骂跟侮辱。还是因为自身心理存在一定的问题。这都需要相应的鉴定。如果卢某林是一个心理健康。而且跟同事朋友亲人都非常友善。没有任何抑郁症状的人。那么在她接受养狗人及其家属的语言以及肢体暴力后。心理负担增加。导致最后无法承受而自杀。那么就可以直接认定养狗人及家属的寻衅滋事是直接伤害来源。也可以因此对其进行追责。

但我国法律同时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也就是说。本案在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上存在两大难点。第一就是卢某林的自杀与养狗人长时间骚扰谩骂围堵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直接或者间接因果关系。第二就是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邻里纠纷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只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况除外。

从本案的结果来看。确实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尤其是对于养狗人是否应该强制牵绳一事。对于全国所有地区都有警示效应。在全国各大城市里。都有各种围绕养狗的矛盾。养大型犬与小型犬的矛盾。养狗人与不养狗人的矛盾。而且对于法律规定的养狗必须牵绳。在大部分地区都是视若无睹。这里面既有管理成本的投入困难。也有相关部门的不作为。

所以这次事件而对于相关执法部门来说。是一次极其严峻的考验。假如武汉警方对此案的处理不当。造成的示范效应以及舆论后果也是难以想象的。面对汹涌的民意。既不能一味迎合。更不能无视并且想当然予以处理。

法律的公正之处在于。既不能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之徒。更不能将一个无辜之人送上审判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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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 陌上柳絮倾城雪 永久VIP 2022年10月1日 16:53:12

    养狗,遛狗,老太太,狮子山,警方,几个,侮辱,的人,案件,家属

  • 少年狂 永久VIP 2022年10月1日 16:53:12

    没想到大家都对武汉,一女子被遛狗不拴绳的几个老太太逼死,她们会被判刑吗?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 小新卖蜡笔 永久VIP 2022年10月1日 16:53:12

    究竟是为什么让这年纪轻轻的女人这么坚决寻死。说出来还是比较荒唐的。该女子是因为小区里有人遛狗不拴绳。她不堪其扰。羞辱。愤